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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
三、須符合辦理接見之家屬始准予送入飲食;但持有收容人事先提出申請
    ,經核後之必需物品核可單者,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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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須符合辦理接見之家屬始准予送入飲食;但持有收容人事先提出申請
    ,經核後之必需物品核可單者,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