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要點給與獎金,以提供線索人向本局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 犯歸案者為限。 經向各級檢察機關、其他司(軍)法警察機關、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及 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提供線索,並經受理機關(構)轉送本局完 成相關作業程序者,視同向本局提供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