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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 3
三、依本要點給與獎金,以提供線索人向本局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
    犯歸案者為限。
    經向各級檢察機關、其他司(軍)法警察機關、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及
    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提供線索,並經受理機關(構)轉送本局完
    成相關作業程序者,視同向本局提供線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