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
(一)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戒護科長、總務科長、衛生科長、政
風主任、教區科員、教誨師等組成,並聘任具有律師、牧師、教師
等熱忱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業背景參與,為處理小組成員參與評議
,由秘書擔任主席。
(二)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成員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三)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召開評議會議,並做
出決議;其有相關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