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
如下:
(一)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依業務性質由
副典獄長分稿後收發人員親持或密封交予有關單位主管處理。收發
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或身分辨識資料。
(二)各單位主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陳情)內容
無須保密者,移請承辦人處理,否則應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
方式查證確認檢舉(陳情)人身分及檢舉(陳情)情事後,將檢舉
(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
送交承辦人處理;無法影印者,摘錄其內容轉交。各單位主管查證
檢舉(陳情)人身分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承
辦人處理。
(三)各業務主管單位處理真實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因案情需要須聯繫
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由單位主管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結果
轉知承辦人續辦;但案情過於複雜,非單位主管得以代辦者,由承
辦人自行依規定辦理並負責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四)各業務主管單位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
)人身分資料仍由單位主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
者欄,交由單位主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單位主管將檢舉(
陳情)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承辦人併卷歸檔。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所檢舉(陳情)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陳
情)事由時,由接待人員聯繫各相關單位主管受理,並應將檢舉(
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依照本
要點第三、(一)、(二)點規定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
宜後,移請承辦人處理;檢舉(陳情)人逕行至各單位表明檢舉(
陳情)事由時,則由各單位主管或承辦人受理。
(六)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本監檢舉(陳情)者,由總機等相關人員
依照前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