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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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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 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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