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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
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證書費、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正本者,應檢附證書或執業執照原本,並繳納
每張正本費新臺幣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