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活動之參訪: (一)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前,應事先通知 本署,由本署審核小組推派代表前往參訪,以了解活動情形。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時,應以文字具 體敘明係以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所辦之公益活動。 (三)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時,應將活動情 形詳加記錄及拍照存證,並說明運作績效,於公益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檢附各項費用支付單據及活動照片陳報本署,供本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