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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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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科室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速將陳情書與相關資料(傳真或電
    子郵件等)交至總務科收發登錄,由機關首長或研考單位依業務內容
    指派承辦科室處理,必要時循分層負責規定予以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