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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3
三、各科室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速將陳情書與相關資料(傳真或電
    子郵件等)交至總務科收發登錄,由機關首長或研考單位依業務內容
    指派承辦科室處理,必要時循分層負責規定予以列管。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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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科室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速將陳情書與相關資料(傳真或電
    子郵件等)交至總務科收發登錄,由機關首長或研考單位依業務內容
    指派承辦科室處理,必要時循分層負責規定予以列管。
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3
三、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即將陳情書或紀錄 (含傳真、電子郵件
    ) 及相關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總務科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
      按分層負責規定予以列管,並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
 (二) 各科、室承典獄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