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科室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速將陳情書與相關資料(傳真或電 子郵件等)交至總務科收發登錄,由機關首長或研考單位依業務內容 指派承辦科室處理,必要時循分層負責規定予以列管。
三、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即將陳情書或紀錄 (含傳真、電子郵件 ) 及相關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總務科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 按分層負責規定予以列管,並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 (二) 各科、室承典獄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