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錢保管注意事項: (一)應於清點無訛後填入現金保管登記簿及填發個人手摺,使收容人按 捺指紋,填具收據交收容人收執為保管之證明,逐日送陳長官核閱 。 (二)戒護科負責金錢保管人員,經檢視收容人交來之新臺幣券幣有(變 )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 應將該偽變造、仿造券幣截留置入貴重物品保管袋密封裝訂,並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手姆指指紋,填寫「截留偽造仿造新 臺幣券幣通報單」函送臺灣銀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