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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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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錢保管注意事項:
(一)應於清點無訛後填入現金保管登記簿及填發個人手摺,使收容人按
      捺指紋,填具收據交收容人收執為保管之證明,逐日送陳長官核閱
      。
(二)戒護科負責金錢保管人員,經檢視收容人交來之新臺幣券幣有(變
      )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
      應將該偽變造、仿造券幣截留置入貴重物品保管袋密封裝訂,並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手姆指指紋,填寫「截留偽造仿造新
      臺幣券幣通報單」函送臺灣銀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