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3三、金錢保管注意事項:
(一)應於清點無訛後填入現金保管登記簿及填發個人手摺,使收容人按
捺指紋,填具收據交收容人收執為保管之證明,逐日送陳長官核閱
。
(二)戒護科負責金錢保管人員,經檢視收容人交來之新臺幣券幣有(變
)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
應將該偽變造、仿造券幣截留置入貴重物品保管袋密封裝訂,並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手姆指指紋,填寫「截留偽造仿造新
臺幣券幣通報單」函送臺灣銀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