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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加工作業暨自營作業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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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商委託加工作業,除應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委託加工廠商送入材料時,應提供加工項目之詳細製作流程,加工
      時應注意事項,及實施品質查驗之要領等書面資料,及標準的成品
      樣品,以便交工場收容人參照執行與製作。
(二)廠商每種新產品開始試作時,應指派熟習製作流程之技術人員赴工
      場作加工組裝,及機器操作之講解與示範,而作業導師暨工場主管
      除親自參與瞭解外,並應指派代表實際參加試作,以便迅速獲得加
      工技術之傳承。而工場主管得依加工項目之需要,採取以工作線或
      分組加工的方式安排收容人實施作業,亦得指定專人負責分段或分
      組之管理。
(三)責任區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自廠商申請試作開始,應即測試每種產
      品每人每日之工作能量(課程),然後依收容人在所時間之久暫,
      並考量其機智反應能力,分級訂定每一收容人每日之課程標準。對
      於新收入所者,應給予一至三日之訓練期限,並酌減其課程之要求
      。遇有老弱、行動稍有不便,或智能較差自願留在工場參加作業者
      ,亦應派員從旁給予協助,並比照酌減課程。
(四)各工場應設材料收支登記簿,按日詳實記載複驗站送入之材料數量
      ,已使用之材料數量,剩餘庫存材料,並隨時與複驗站保持聯縏,
      以便掌握工場每日作業所需之材料,並依規定作息時間實施作業。
      工場對於加工材料與成品應善盡管理責任,避免損毀或流失。
(五)工場應指派專人擔任材料管理,除詳加清點複驗站送入材料之數量
      外,尤其要注意廠商送入材料之品質與規格,如發現數量不符、材
      質不良、型號錯誤或配件不全,應即通知作業組轉告廠商設法解決
      。
(六)責任區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除要隨時注意所屬收容人之情緒變化外
      ,並應隨時利用機會加強宣導,材料加工後,依委託加工契約規定
      其損耗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收容人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器具
      、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令
      其負賠償責任,因此如有故違規定者應即簽報議處。
(七)為求本所加工成品維持一定之水準,工場主管應另指派專人擔任品
      質查驗工作,製作完成時依品檢內容之要求,確實於工場品檢登記
      表上詳予紀錄良品數、不良數及每一項缺失之數量,以便隨時檢討
      改進。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亦應隨時加以複驗,發現缺失尚可補救
      者,應即退回負責加工人員加以整修,使不良率降至最小極限,唯
      不良品仍應退還廠商不得遺棄。
(八)加工作業需要動用機器或電動工具者,工場主管每日開工前應派員
      加以檢視及測試,如發現故障或磨損有待檢修時,應即通知作業組
      轉告廠商派員處理,以維護工作安全,及避免成品產生瑕疵。
(九)成品裝箱或打包準備出貨前,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應督飭品檢人員
      查驗出貨數量是否相符,有無混雜別種成品,或夾藏其他物品(如
      書信、狀紙),尤其要依規定暫時不予封箱,俟運抵複驗站實施安
      全檢查,或會同廠商再次查驗後始准封箱。
(十)廠商於成品裝車前,會同作業導師在複驗站查驗時,如再發現品質
      不良時,工場應再派員整修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故刁難,唯應追查
      擔任品檢人員之責任,凡工作不力或敷衍塞責經警告未見改善者,
      除予撤換外,並酌減其作業考核成績。
(十一)每工場依事實需要指派品檢人員不得逾五人,且應將其編號、姓
        名登記於工場工作日報記事欄以備查考,工作努力表現良好者,
        除每季優先核給獎勵金外,如確實負責盡職未曾發生退貨檢修情
        形者,並得另外簽請頒發榮譽證或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