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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加工作業暨自營作業管理要點 3
三、廠商委託加工作業,除應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委託加工廠商送入材料時,應提供加工項目之詳細製作流程,加工
      時應注意事項,及實施品質查驗之要領等書面資料,及標準的成品
      樣品,以便交工場收容人參照執行與製作。
(二)廠商每種新產品開始試作時,應指派熟習製作流程之技術人員赴工
      場作加工組裝,及機器操作之講解與示範,而作業導師暨工場主管
      除親自參與瞭解外,並應指派代表實際參加試作,以便迅速獲得加
      工技術之傳承。而工場主管得依加工項目之需要,採取以工作線或
      分組加工的方式安排收容人實施作業,亦得指定專人負責分段或分
      組之管理。
(三)責任區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自廠商申請試作開始,應即測試每種產
      品每人每日之工作能量(課程),然後依收容人在所時間之久暫,
      並考量其機智反應能力,分級訂定每一收容人每日之課程標準。對
      於新收入所者,應給予一至三日之訓練期限,並酌減其課程之要求
      。遇有老弱、行動稍有不便,或智能較差自願留在工場參加作業者
      ,亦應派員從旁給予協助,並比照酌減課程。
(四)各工場應設材料收支登記簿,按日詳實記載複驗站送入之材料數量
      ,已使用之材料數量,剩餘庫存材料,並隨時與複驗站保持聯縏,
      以便掌握工場每日作業所需之材料,並依規定作息時間實施作業。
      工場對於加工材料與成品應善盡管理責任,避免損毀或流失。
(五)工場應指派專人擔任材料管理,除詳加清點複驗站送入材料之數量
      外,尤其要注意廠商送入材料之品質與規格,如發現數量不符、材
      質不良、型號錯誤或配件不全,應即通知作業組轉告廠商設法解決
      。
(六)責任區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除要隨時注意所屬收容人之情緒變化外
      ,並應隨時利用機會加強宣導,材料加工後,依委託加工契約規定
      其損耗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收容人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器具
      、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令
      其負賠償責任,因此如有故違規定者應即簽報議處。
(七)為求本所加工成品維持一定之水準,工場主管應另指派專人擔任品
      質查驗工作,製作完成時依品檢內容之要求,確實於工場品檢登記
      表上詳予紀錄良品數、不良數及每一項缺失之數量,以便隨時檢討
      改進。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亦應隨時加以複驗,發現缺失尚可補救
      者,應即退回負責加工人員加以整修,使不良率降至最小極限,唯
      不良品仍應退還廠商不得遺棄。
(八)加工作業需要動用機器或電動工具者,工場主管每日開工前應派員
      加以檢視及測試,如發現故障或磨損有待檢修時,應即通知作業組
      轉告廠商派員處理,以維護工作安全,及避免成品產生瑕疵。
(九)成品裝箱或打包準備出貨前,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應督飭品檢人員
      查驗出貨數量是否相符,有無混雜別種成品,或夾藏其他物品(如
      書信、狀紙),尤其要依規定暫時不予封箱,俟運抵複驗站實施安
      全檢查,或會同廠商再次查驗後始准封箱。
(十)廠商於成品裝車前,會同作業導師在複驗站查驗時,如再發現品質
      不良時,工場應再派員整修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故刁難,唯應追查
      擔任品檢人員之責任,凡工作不力或敷衍塞責經警告未見改善者,
      除予撤換外,並酌減其作業考核成績。
(十一)每工場依事實需要指派品檢人員不得逾五人,且應將其編號、姓
        名登記於工場工作日報記事欄以備查考,工作努力表現良好者,
        除每季優先核給獎勵金外,如確實負責盡職未曾發生退貨檢修情
        形者,並得另外簽請頒發榮譽證或獎狀。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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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商委託加工作業,除應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委託加工廠商送入材料時,應提供加工項目之詳細製作流程,加工
      時應注意事項,及實施品質查驗之要領等書面資料,及標準的成品
      樣品,以便交工場收容人參照執行與製作。
 (二) 廠商每種新產品開始試作時,應指派熟習製作流程之技術人員赴工
      場作加工組裝,及機器操作之講解與示範,而作業導師暨工場主管
      除親自參與瞭解外,並應指派代表實際參加試作,以便迅速獲得加
      工技術之傳承。而工場主管得依加工項目之需要,採取以工作線或
      分組加工的方式安排收容人實施作業,亦得指定專人負責分段或分
      組之管理。
 (三) 責任區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自廠商申請試作開始,應即測試每種產
      品每人每日之工作能量 (課程) ,然後依收容人在所時間之久暫,
      並考量其機智反應能力,分級訂定每一收容人每日之課程標準。對
      於新收入所者,應給予一至三日之訓練期限,並酌減其課程之要求
      。遇有老弱、行動稍有不便,或智能較差自願留在工場參加作業者
      ,亦應派員從旁給予協助,並比照酌減課程。
 (四) 各工場應設材料收支登記簿,按日詳實記載複驗站送入之材料數量
      ,已使用之材料數量,剩餘庫存材料,並隨時與複驗站保持聯縏,
      以便掌握工場每日作業所需之材料,並依規定作息時間實施作業。
      工場對於加工材料與成品應善盡管理責任,避免損毀或流失。
 (五) 工場應指派專人擔任材料管理,除詳加清點複驗站送入材料之數量
      外,尤其要注意廠商送入材料之品質與規格,如發現數量不符、材
      質不良、型號錯誤或配件不全,應即通知作業組轉告廠商設法解決
      。
 (六) 責任區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除要隨時注意所屬收容人之情緒變化外
      ,並應隨時利用機會加強宣導,材料加工後,依委託加工契約規定
      其損耗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收容人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器具
      、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令
      其負賠償責任,因此如有故違規定者應即簽報議處。
 (七) 為求本所加工成品維持一定之水準,工場主管應另指派專人擔任品
      質查驗工作,製作完成時依品檢內容之要求,確實於工場品檢登記
      表上詳予紀錄良品數、不良數及每一項缺失之數量,以便隨時檢討
      改進。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亦應隨時加以複驗,發現缺失尚可補救
      者,應即退回負責加工人員加以整修,使不良率降至最小極限,唯
      不良品仍應退還廠商不得遺棄。
 (八) 加工作業需要動用機器或電動工具者,工場主管每日開工前應派員
      加以檢視及測試,如發現故障或磨損有待檢修時,應即通知作業組
      轉告廠商派員處理,以維護工作安全,及避免成品產生瑕疵。
 (九) 成品裝箱或打包準備出貨前,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應督飭品檢人員
      查驗出貨數量是否相符,有無混雜別種成品,或夾藏其他物品 (如
      書信、狀紙) ,尤其要依規定暫時不予封箱,俟運抵複驗站實施安
      全檢查,或會同廠商再次查驗後始准封箱。
 (十) 廠商於成品裝車前,會同作業導師在複驗站查驗時,如再發現品質
      不良時,工場應再派員整修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故刁難,唯應追查
      擔任品檢人員之責任,凡工作不力或敷衍塞責經警告未見改善者,
      除予撤換外,並酌減其作業考核成績。
 (十一) 每工場依事實需要指派品檢人員不得逾五人,且應將其編號、姓
        名登記於工場工作日報記事欄以備查考,工作努力表現良好者,
        除每季優先核給獎勵金外,如確實負責盡職未曾發生退貨檢修情
        形者,並得另外簽請頒發榮譽證或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