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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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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程序:
    經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後,由教輔小組確認(必要時需會衛生科),
    達減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酌訂減課程數量,陳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