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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雜役暨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補充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第 3 條
三、考核表應於每月終了二日前交內勤彙整陳核後,再提交所務會議審議
    ,考核評語應符合實際,不得使用抽象含糊之語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