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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雜役暨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補充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考核表應於每月終了二日前交內勤彙整陳核後,再提交所務會議審議
    ,考核評語應符合實際,不得使用抽象含糊之語詞。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三、考核表應於每月終了二日前交內勤彙整陳核後,再提交所務會議審議
    ,考核評語應符合實際,不得使用抽象含糊之語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