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前項所稱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一)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亦有規定或類似之規定者,不論 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法有無規定,該法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 。 (二)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陸海空軍刑法無規定而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 法有規定者,該法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 (三)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均無規定,如 該法明定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審判或有加重規定者,該法為陸海空 軍刑法之特別法。未明定者,該法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