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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前項所稱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一)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亦有規定或類似之規定者,不論
      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法有無規定,該法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
      。
 (二)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陸海空軍刑法無規定而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
      法有規定者,該法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
 (三)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均無規定,如
      該法明定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審判或有加重規定者,該法為陸海空
      軍刑法之特別法。未明定者,該法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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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項所稱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一)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亦有規定或類似之規定者,不論
      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法有無規定,該法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
      。
 (二)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陸海空軍刑法無規定而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
      法有規定者,該法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
 (三)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均無規定,如
      該法明定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審判或有加重規定者,該法為陸海空
      軍刑法之特別法。未明定者,該法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