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二)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三)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 關於其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議事項。 (五) 關於求償事件之認定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求償核議事項,如該事件之賠償之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 之限度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