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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3
三、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二)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三)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 關於其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議事項。
 (五) 關於求償事件之認定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求償核議事項,如該事件之賠償之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
    之限度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