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合於前點規定 資格者甄選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職業訓練業務單位主管及人事 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首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 員中之一人至三人得聘請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相關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