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受理事項: 一、有關本所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有關本所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所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行政權益之維護。 五、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 考: (一)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 本所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 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