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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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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可增加其當
    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