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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3
三、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可增加其當
    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修正
3
三、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可增加其當
    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3
三、受刑人當月行狀有顯著優異且有事證經頒發獎狀者,可依進分要點提
    早一個月進分,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
    後可增加其當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3
三、受刑人當月行狀有顯著優異且有事證經頒發獎狀者,可依進分要點提
    早一個月進分,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
    後可增加其當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