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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3三、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可增加其當
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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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當月行狀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可依進分要點提早一個月進分
,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可增加其當
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 3
三、受刑人當月行狀有顯著優異且有事證經頒發獎狀者,可依進分要點提
早一個月進分,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
後可增加其當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 3
三、受刑人當月行狀有顯著優異且有事證經頒發獎狀者,可依進分要點提
早一個月進分,但不超過 0.2 分;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
後可增加其當月操行分數五分之一之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