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具體行動
一 檢、調、政風等機關 (構) 應秉持「正人先正己」之精神,率先嚴肅
紀律,整飭風氣。
二 摒棄「家醜不可外揚」及「官官相護」心態,不包庇,不護短,以提
振政府之公信力。
三 對於社會公認易生弊端之各類公務員,列為優先整飭對象。
四 貪瀆案件,應集中檢、調、政風機關 (構) 人力、物力,統一事權,
迅速偵辦。
五 主動出擊,積極偵辦,不待有關機關移送或民眾檢舉。
六 不枉直,不漏惡,官職不分高低,案件不論大小,鐵面無私,追根究
底,以發揮嚇阻 作用。
七 貫徹偵查不公開之原則,適度維護當事人之尊嚴與權益。
八 肅貪與防貪兼籌並顧,修法與嚴辦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