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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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具體行動
一  檢、調、政風等機關 (構) 應秉持「正人先正己」之精神,率先嚴肅
    紀律,整飭風氣。
二  摒棄「家醜不可外揚」及「官官相護」心態,不包庇,不護短,以提
    振政府之公信力。
三  對於社會公認易生弊端之各類公務員,列為優先整飭對象。
四  貪瀆案件,應集中檢、調、政風機關 (構) 人力、物力,統一事權,
    迅速偵辦。
五  主動出擊,積極偵辦,不待有關機關移送或民眾檢舉。
六  不枉直,不漏惡,官職不分高低,案件不論大小,鐵面無私,追根究
    底,以發揮嚇阻 作用。
七  貫徹偵查不公開之原則,適度維護當事人之尊嚴與權益。
八  肅貪與防貪兼籌並顧,修法與嚴辦同時進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