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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3
三、本所檔案管理,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等相關規定,每件公文於辦畢
    後五日內送交檔案室歸檔,集中管理,並設置檔案室,指派專人負責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