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3
三、本所檔案管理,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等相關規定,每件公文於辦畢
    後五日內送交檔案室歸檔,集中管理,並設置檔案室,指派專人負責
    管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3
三、本所檔案管理,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等相關規定,每件公文於辦畢
    後五日內送交檔案室歸檔,集中管理,並設置檔案室,指派專人負責
    管理。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3
參  點收
一  歸檔案件之點收,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檢查本文及附件是否齊全。
 (二) 檢查文書處理手續是否完備。
二  歸檔案件點收後,應依照左列各款整理。
 (一) 以件為單位,每一收文、發文或簽稿及其附件,各稱一件。
 (二) 按收文日期依序裝訂。
 (三) 附件以隨文整理為原則,其有不便隨文者,得另行存放。
 (四) 如有皺摺、破損等情形者,應先予整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