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典獄長及秘 書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宗教 、犯罪學、監獄學、精神醫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 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