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各監獄現有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得移送該分監執行與治療。其辦理程 序,應由原監獄檢具當地精神病專科醫院台公立醫院精神病科之診斷 證明書,並造具名冊,逕送台灣台北監獄,由專科醫師審核後,擬具 處理意見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