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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精神病受刑人移送臺灣臺北監獄桃園第一分監注意事項 3
三  各監獄現有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得移送該分監執行與治療。其辦理程
    序,應由原監獄檢具當地精神病專科醫院台公立醫院精神病科之診斷
    證明書,並造具名冊,逕送台灣台北監獄,由專科醫師審核後,擬具
    處理意見報部。
民國 74 年 02 月 02 日訂定
3
三  各監獄現有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得移送該分監執行與治療。其辦理程
    序,應由原監獄檢具當地精神病專科醫院台公立醫院精神病科之診斷
    證明書,並造具名冊,逕送台灣台北監獄,由專科醫師審核後,擬具
    處理意見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