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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貧困收容人救濟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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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救濟條件:
 (一) 最近三個月無親友寄入物品。
 (二) 最近三個月保管金餘額均在三百元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