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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貧困收容人救濟要點 3
三  救濟條件:
 (一) 最近三個月無親友寄入物品。
 (二) 最近三個月保管金餘額均在三百元以內。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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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救濟條件:
 (一) 最近三個月無親友寄入物品。
 (二) 最近三個月保管金餘額均在三百元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