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入、出戒護區之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 執行公務之人員及被告之辯護律師外均應接受檢查,免於受檢之人員 其所攜帶之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值勤人員應請其暫放於來 賓置物櫃中,自行上鎖並保留鑰匙,出門時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