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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3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副典獄長室處理,
    陳情(抱怨)事項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抱怨)人,
    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