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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3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副典獄長室處理,
    陳情(抱怨)事項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抱怨)人,
    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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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副典獄長室處理,陳情 (抱怨
    ) 事項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 (抱怨) 人,並告知相關
    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