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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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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