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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3
三、當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3
三、當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3
三  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向
    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