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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節約能源(用電)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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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所區用電
一  照明機具:
 (一) 照明燈具宜以一盞一開關為原則,多盞共用一開關為例外。
 (二) 照明燈具裝置應審慎擇定於桌面正上方為宜。
 (三) 照明燈具之啟閉時間須確依室內、外明暗度定訂之。
 (四) 燈光照射之空間宜採用白、淡色系,以提高折光功能增加其亮度,
      可減少燈具達到節約能源之目的。
 (五) 遇同仁加班時,燈具使用宜以光度足夠為原則。 (本所現行燈具開
      關更改為一盞一開關顯有困難,擬以課室為單位購買一檯燈或重新
      配置燈具於桌面正上方因應,以避免浪費)
二 冷氣機具:
 (一) 使用冷氣機時,室內外溫度差3-5℃以內為佳。如將室內設定溫
      度提高,冷氣機壓縮機運轉機會將減少,既可省電,且延長機器壽
      命。裝設恆溫控制器的功能,是保持室溫穩定並可省電力。恆溫控
      制器以設定在二十六-二十八℃之間為宜。
 (二) 由於雜物之堵住過濾網將增加水泵浦壓縮機之耗電量及管路摩擦之
      損失。故務必經常檢視及清洗過濾網,並定期檢驗與維修,以確保
      其功能與節約能源。
 (三) 冷氣開啟標準現行措施:上午不使用冷氣、下午上班時段十三時三
      十分至十七時室內溫度達三十度以上。
 (四) 遇同仁假日加班,以不使用冷氣為原則,以避免造成運轉高成本而
      收低效率之不當浪費。
 (五) 冷氣機之養護須具備專門技術,初級養護自行指派專人負責,餘研
      擬與廠商訂定維修契約,以延長其使用年限、機具功能並且可達到
      節約能源之目的。
 (六) 冷氣機安裝應考量其遮陽、防雨且通風良好之地點。
三 事務機具:
 (一) 冷藏、冷凍庫之開啟應以一次完成為原則,切莫造成反覆開啟,亦
      不得於開啟後耗時尋找所欲取之物而形成浪費電力。
 (二) 影印、護具等機具使用須先予以設定所須份數,避免浪費紙張及電
      力。
 (三) 事務機具使用 (含電器用品) 可於待機者應保持待機狀態,否則應
      避免經常啟閉,以維護具壽命兼具節約能源。
 (四) 非業務須要,嚴禁使用高耗電量之電器產品,如電湯匙、電熱器等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