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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暨戒治所肺結核病收容人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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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容處所與初步處理:罹病者一律移往肺結核病區隔離控管。
    1 開放性肺結核病人:經檢查為開放性肺結核病人或病況無法控制者
      應先為隔離,罹病者為受刑人即報部移往肺結核病監 (即臺灣彰化
      監獄) ;為受戒治人則隔離於肺結核病區,視其病情為戒護外醫或
      在監服藥治療。
    2 非開放性肺結核病人:收容於肺結核病區並與開放性肺結核病人隔
      離。
    3 罹病者為受戒治人應與受刑人分別監禁,經核准後免參加戒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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