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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3
三、各政風機構列入績效評比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預防工作。
(二)查處工作。
(三)評價項目。
    前項業務範圍之核分基準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工作項目及審核說
    明,由法務部廉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