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 3
三、各政風機構列入績效評比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預防工作。
(二)查處工作。
(三)評價項目。
    前項業務範圍之核分基準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工作項目及審核說
    明,由法務部廉政署定之。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3
三、各政風機構列入績效評比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預防工作。
(二)查處工作。
(三)評價項目。
    前項業務範圍之核分基準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工作項目及審核說
    明,由法務部廉政署定之。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3
三、各政風機構列入績效評比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預防工作。
(二)查處工作。
(三)評價項目。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政風預防及查處工作項目、核分基準及審核說
    明,由法務部政風司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評價項目之核分基準,分由法務部政風司及中部辦公室
    定之。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2
二、評比範圍:
 (一) 本要點適用於各級政風機 (關) 構。
 (二)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係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
      院及各部、會、行、處、局、署、院、院轄市政府之政風機構) 由
      法務部政風司 (以下簡稱「政風司」) 直接評比;非主管機關政風
      機構由上一級或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機關特性參照本要點各項原則
      授權或部分授權規劃辦理評比。
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1
一  查處工作部分: (詳參附件一)
 (一) 部分項目核分酌予調升,以鼓勵發掘重大貪瀆、洩密及保防案件。
 (二) 增列「蒐報機關重大採購或許可案件資料表」乙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