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政風機構簡任第十職等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簡任第十
職等、簡任第十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各職務之調升人選,屬初任
簡任官等人員者,除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
任用資格以外,並應具下列條件之一,始取得簡任職務候選資格:
(一) 兼具薦任第九職等層級之重要政風機構主管及機構內部單位主管經
歷,經參加本部辦理之晉升簡任人員儲備有關訓練,並經評定成績
優良者。
(二) 具前款經歷之一,得先參加本部辦理之晉升簡任人員儲備有關訓練
,經評定成績優良,並經調任所缺經歷之職務服務達一定期間者。
各層級政風機構主管或機構內部單位主管之調升人選,應注意其領導
協調能力。必要時,本部得辦理政風主管人員有關訓練或講習,並予
調訓。
第一項所稱重要政風機構主管、機構內部單位主管職務,由本部依機
構層次、業務繁簡、職務職責程度或機關性質特殊等因素綜合評定之
,並得視出缺個案需要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