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程序及實習人數: (一) 各地檢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參酌法務部擬定之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人數,自行分配暑假期間或學期中接受實習 學生之名額並公布之。 (二)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 件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