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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第 3 條
地方檢察署應會商轄區內縣(市)政府、縣市警察局,轉知各區鄉(鎮、
市、區)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及分駐所於民眾集會時,派員講解平
民法律扶助意義,俾使普遍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