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動支勞作金: (一) 為增進本身營養者。 (二) 因申請自費延醫診治者。 (三) 因購物品或其他用途,費用超過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之金額者。 (四) 為貼補家用或濟助貧困者。 (五) 其他認有正當理由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應經衛生科醫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