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監所作業成績之評定。採計分法辦理,滿分為一百分。總分在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 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 十分者為丁等,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