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依第 15 條規定: 修正名稱及第 1~14 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所定受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之適用對象,為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所列之罪之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