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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適用對象,為刑法第九十一條之
一所列之罪之受刑人。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
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
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第 2 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
之受刑人。
民國 87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
之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