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 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 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 核。 法務部對於執行檢察官依前項但書電請審核後,應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 署再為審核。